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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到香港物流:海运提单中有关当事人的关联
作者:飞龙世纪物流    发布于:2012-07-03 17:59:24    文字:【】【】【
摘要:飞龙世纪物流公司主要致力于中港物流,中港进出口快递,深圳到香港物流,中港两地进出口货物运输、派送、报关、仓储等业务,同时也代理国际海运与空运业务。

   本文主要是讲述海运提单中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之间的关联,以下内容是由一家深圳到香港物流公司提供,希望对有需要的人有所帮助。

    海运提单(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

  海运提单(以下简称“提单”)是在海上运输(主要是班轮运输)方式下,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确认已经到(或已装船)某种货物,并且承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交与提单持有人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1.提单的基本内容

  提单的形式和种类多种多样,但基本内容大相同,提单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

  ( 1)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1] 托运人(Shipper or Consignor)

  提单的托运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出口公司,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托运人一栏应详细列明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并且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

  [2] 承运人(Carrier)

  承运人一栏应明确、详细列明承运人的名称、地址和地点。

  [3] 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即提单的抬头人。这栏应严格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正确填制,作成记名抬头,指示性抬头或空白抬头。

  [4]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如果信用证规定了提单的被通知人,则这一栏应严格根据信用证的要求详细地列明被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提单的被通知人,则一栏可以是空白,也可以填写信用证申请人(进口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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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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