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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粤港自货自运厂车可办理增加通行口岸业务
作者:飞龙世纪    发布于:2021-08-05 16:56:26    文字:【】【】【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发布消息称,鉴于深圳口岸功能定位调整和皇岗口岸重建计划安排,皇岗口岸将取消货运功能。为保障粤港自货自运(专货专运)厂车的正常通行,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经与省口岸办和香港特区政府运输署协商明确,并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于728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粤港自货自运厂车增加通行口岸业务事项的公告》。

粤港货运 

具体发布公告如下:

鉴于深圳口岸功能定位调整和皇岗口岸重建计划安排,皇岗口岸将取消货运功能。为保障粤港自货自运(专货专运)厂车的正常通行,经与省口岸办和香港特区政府运输署协商明确,并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现将办理粤港自货自运厂车增加通行口岸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加口岸办理要求

(一)对所有粤港自货自运厂车,可办理增加莲塘和港珠澳大桥口岸业务,无需专门的证明文件。

(二)仅通行皇岗口岸的粤港自货自运厂车,凭香港运输署的专门函件,还可办理增加深圳湾口岸业务。

(三)以上业务均需到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管所办证大厅现场办理。

二、业务办理流程

即日起,办理增加深圳湾口岸业务的粤港自货自运厂车,车辆所属香港公司在取得香港特区政府运输署的专门信函后,先安排经办人登陆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办事大厅网站的商务车、自货自运厂车指标业务预约栏目进行业务办理时间预约,再由经办人按照预约日期,携带相应车辆的《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原件)及专门信函到办证大厅办理增加口岸手续。办结业务后,按程序向香港特区政府运输署领取相关通行证件,并前往深圳海关、边检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增加莲塘和港珠澳大桥口岸参照以上流程进行,无需提供香港特区政府运输署的专门信函。

三、经办人要求

办理以上业务的经办人可以为下列人员:

(一)《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上登记的驾驶人(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二)香港公司的股东或董事(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及股东、董事关系证明文件);

(三)相应内地企业的法人(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及内地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有相应内地企业社保的员工(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及提供该员工在公司参保情况的用户名和密码,用于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五)其他受托人。香港公司或股东(个人)在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行办理公证委托,或者香港公司股东(个人)在广东省内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受托人个人身份证明及公证委托书;属香港公司股东委托的,还需提交股东证明文件)。

如有疑问,请致电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粤港澳业务咨询电话020-83111536,或在广东交警微信公众号两地车Q&A”栏目留言咨询。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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