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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提前报关要求
作者:    发布于:2014-02-11 15:42:57    文字:【】【】【
摘要:深圳市飞龙世纪物流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注册成立,后由于公司发展及品牌推广的需要,在香港和深圳统一注册名为飞龙世纪物流,并已在香港和中国内地申请商标注册 公司主要致力于中港两地进出口货物运输、派送、报关、存储等业务,同时也代理国际海运与空运业务

 

 为提高通关效率,《规定》中规定,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

 

  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经海关批准的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验核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有效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率、汇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自装载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指定海关办理集中申报。

 

  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并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按照要求向海关报告货物的进出口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税号、品名、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数量、重量、收(发)货单位等海关监管所必需的信息,海关可准许先予查验和提取货物。集中申报企业提取货物后,应当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及征税、放行等海关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经电缆、管道、输送带或者其他特殊运输方式输送进出口货物,经海关同意,可以定期向指定海关申报。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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