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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缉私部门调查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的权力
作者:    发布于:2013-11-18 16:21:57    文字:【】【】【
摘要: 走私(Smuggling),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走私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它不仅影响国家税收,冲击本国工商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主权和尊严,败坏社会风气,滋生腐败现象,可谓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有极大的危害性。

海关缉私部门办案人员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以下权力:

1、检查权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可以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在办理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进行检查。

检查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应有被检查方代表或见证人在场,人身检查应由两名以上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办案人员在单独的场所进行。检查完毕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或填写《人身检查记录》,并由办案人员、被检查人或见证人签名(盖章)。

2、扣留权

(1)对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

扣留时,应向被扣留人出示《扣留决定书》。扣留时间从被扣留人被带回海关后、在《扣留决定书》上签字时起算。

排除走私嫌疑或者法定扣留期满的,应当立即解除扣留,并制发《解除扣留决定书》,交被扣留人签字和签收。

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2)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3)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可以扣留。

3、查阅、复制权

办案人员有权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

4、查问、调查权

办案人员有权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当事人及知情人进行查问和调查。

5、连续追缉权

对于违反海关监管逃逸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带回处理。

6、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办案人员为履行职责,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佩带和使用武器。

7、质押权

海关对于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向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收取等值保证金或者抵押物。

8、处理权

海关对不构成走私犯罪的走私案件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以及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由海关处理的其他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有权进行处罚。

9、责令改正权

海关缉私部门对违反《海关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除依法处罚外,还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

10、请求协助权

海关在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抵抗时,有权请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予以协助。

海关对于确属来源于走私行为非法取得的存款、汇款,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汇款人。

11、留置权

海关缉私部门在办理走私案件中,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可以对走私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留置盘问措施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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