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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危货船进出港口的六种情况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11-07 10:28:53    文字:【】【】【
摘要:交通运输部决定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报告进入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水域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标注和跟踪,发现违规航行、停泊、作业的,或者认为可能影响其他船舶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的船舶、船员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2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遇到以下六种情况,海事部门有权利禁止危险货物船舶进出港口。

 

  第一,船舶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申报显示船舶未持有有效的安全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或者货物未达到安全适运要求或者单证不全;

 

  第三,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在未办理完有关手续之前;

 

  第四,船舶所载危险货物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

 

  第五,本港尚不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或者相应的应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

 

  第六,交通部规定不允许船舶进出港口的其他情形。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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