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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代价抵偿货物通关手续的办理流程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11-06 16:21:07    文字:【】【】【
摘要: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

 

   (三)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因原进口货物短少而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2项所列单证。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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