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新闻搜索
 
 
新闻分类
 
 
新闻正文
中港进出口货物申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11-04 15:25:45    文字:【】【】【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为适应贸易发展以及海关监管需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填报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目时,应当按照本《目录》中所列商品申报要素的内容填报。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提高通关数据质量,加快通关速度,促进贸易便利化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名盖章,并随附有关单证。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按照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有明确委托事项的委托协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 深圳市飞龙世纪物流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BCC  深圳网站建设 链接:复印机租赁 会议桥
深圳飞龙世纪专业提供中港物流运输,中港进出口快递,深圳到香港专线物流 互联网备案许可号: 粤ICP备11070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