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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口货物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10-14 16:51:30    文字:【】【】【

暂时进出口货物是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群众团体以及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或运出我国关境,在规定时间内需复运出境或进境的货物。
 暂时进出口货物包括:
   1.参展进出口物品。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进出境文化交流用品。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公众视野器材。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需进出境的科研产品。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暂时进出的货样; 

  6.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7.盛装货物的容器;  
     8.其他暂时进出境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1)暂时进出口货物入境时,申报人应交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司、局级以上机关的批准文件。
    (2)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向海关交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认可的保证函。
   (3)暂时进口货物入境时,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附货物“清单”),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货物复运出境时,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清单》一式三份,同时交验其留存的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清单向原进境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 
   (4)暂进复出货物的期限为六个月。期满不复运出境的,应由申报人向海关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和照章征税。
   (5)对无线电器材和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货物,还应凭有关部门的检验证件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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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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